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执1377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市田园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田园绿化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58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既(2019)鲁1102民初5832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田园绿化有限公司(2019)鲁1102民初5832号民事判决书生命权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孙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