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6052号
原告:邢秋来,男,汉族,1955年9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山区。
被告:***,女,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泰安市仁良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虎山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亓玉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秋来与被告***、***、第三人泰安市仁良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邢秋来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秋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2.53元,由原告邢秋来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