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鑫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9财保285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鑫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61,190.2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乌鲁木齐鑫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鑫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在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 以上存款合计为261,190.26元。 案件申请费1,825.95元,由申请人乌鲁木齐鑫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依夏古丽
书  记  员   热孜万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