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10868号
原告:***,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建办公楼南路(古牧地西路84号)。
负责人:赵林怀,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中路742号。
法定代表人:毕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彦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娜娜,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星星,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赵星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绍  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