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毕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8民初72号
原告: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中路742号。
法定代表人:毕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核工业毕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张仕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毕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倩  倩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聂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