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419号 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华泰街750号。 法定代表人: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中路金盛大厦742号。 法定代表人:毕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建办公室(古牧地西路8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撤诉。 因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