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324执异10号
申请异议人(追加被执行人)山东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郁有霞,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交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制冷),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与蒙山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孔庆盛,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东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和食品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九曲镇。
法定代表人郁有宁,董事长。
申请人临沂市交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东和食品有限公司工程欠款仲裁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指定兰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据生效的临沂仲裁委员会(2008)临仲裁字第18号裁决书于2010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08)苍执字第1033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食品公司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食品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2011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11)苍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的异议,***食品公司不服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1)临执复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食品公司的复议申请。***食品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5)鲁执监字第97号执行裁定书:一、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执复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二、指令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行审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鲁13执复42号执行裁定书:一、撤销苍山县人民法院(2011)苍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兰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期间变更承办人一次,因案情复杂申请延期一次。
异议人***食品公司称,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临沂东和食品有限公司,对***食品公司不予执行,解除对***食品公司相关银行账户的查封。其理由:1、被执行人***食品公司的主体不当。首先临沂仲裁委的裁决书,承担偿还义务的主体是东和食品公司,该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其主体地位仍然存在。其次,东和食品公司股东为山东升跃食品有限公司及日本F1.1株式社,所欠债务,应当在其公司全部资产中承担。2、***食品公司与本案无法律关系。首先,山东升跃食品有限公司是自然人郁有宁和郁会娟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2008年11月11日,山东升跃食品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农产品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与***食品公司无法律关联,其次,***食品公司是由山东凌骏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和美国***食品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其与山东升跃食品有限公司无法律关联。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交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称,***食品公司使用了东和食品公司的机器设备,包括我公司给安装的设备。东和食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我公司不清楚他们是否清算。东和食品公司和山东凌骏集团的资产转让协议未通知我们。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05年12月2日,东和食品公司与山东凌骏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东和食品公司向凌骏集团转让其所有的食品加工机械设备、厂房、场地等资产一宗,转让价款6000万元人民币。2008年1月29日东和食品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清算。***食品公司在2008年9月19日的关于申请土地过户的请示中自称:***食品公司(原临沂东和食品有限公司)。并且在2011年3月22日听证笔录中***食品公司陈述:土地是村集体的,东和食品公司原有的厂房设备都在***食品公司的使用中,没有约定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
经重新审查查明:2003年8月25日,申请人交通制冷与被执行人东和食品公司签订《冷库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被执行人东和食品公司承建高温库、低温库及土建、钢结构大棚等全部工程,工程费175万元。2003年12月26日双方在此基础上追加承建部分项目,合计追加工程款649340元,并签订追加协议。该工程于2003年12月31日验收合格后,东和食品公司付款181.75万元,尚欠58.184万元,经临沂市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7日裁决东和食品公司偿付交通制冷公司工程款58.184万元及利息。
东和食品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8日,投资人为临沂市河东区东和食品厂和新加坡山东国际私人有限公司,2007年3月28日投资人在临沂市工商局变更为临沂市河东区东和食品厂和日本F.1.1株式社,出资比例分别为75%和25%。2007年2月15日投资人在临沂市工商局变更为山东升跃食品有限公司和日本F.1.1株式社,出资比例分别为75%和25%。
***食品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15日,股东发起人为山东升跃食品有限公司和美国***食品有限公司。同年1月23日经临沂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同意原投资中方山东升跃食品有限公司将其全部股权75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新投资中方山东凌骏集团有限公司,相应的债权、债务由新投资方承担,并在临沂市工商局办理登记。
东和食品公司和***食品公司在2006年6月15日至2016年10月25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另查明,山东升跃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7日,投资人钟胜艳、郁会娟、郁有宁,分别投资6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2004年2月20日注册资本有10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其中钟胜艳出资1200万元、郁会娟出资400万元、郁有宁出资400万元,2004年2月24日投资人变更为山东凌骏集团出资1240万元、钟胜艳出资360万元、郁会娟出资400万元。2008年11月11日,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农产品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凌骏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3日,投资人为郁有宁、郁会娟出资比例分别是75%和25%,2009年12月4日投资人变更为刘西杰75%、李慧25%,2013年6月25日,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省***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交通制冷工程公司的涉案债权形成于2003年12月,于2008年12月经仲裁裁决予以确认,被执行人东和食品公司与山东凌骏集团公司2005年12月2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东和食品公司应妥善处理转让以前的债权债务,除本协议规定外,其余债权债务与凌骏集团无关。如果该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东和食品公司的资产是转让给山东凌骏集团公司,而不是***食品公司。且被执行人东和食品公司的出资人是山东升跃食品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东***农产品检测有限公司,而不是***食品公司。本案中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食品公司无偿接受东和食品公司的财产,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苍山县人民法院(2008)苍执字第10331号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金萍
审判员 宋占友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士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