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189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6月10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临沂市交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与蒙山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62073694。
法定代表人:孔庆盛,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交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2021年1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解洪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