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2民初1992号
原告:阿不力孜·阿不都热合曼,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锦秀春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巴格乡库木巴格村5小队4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01313444817F。
法定代表人:马洋,系公司经理。
原告阿不力孜·阿不都热合曼与被告新疆锦秀春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阿不力孜·阿不都热合曼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不力孜·阿不都热合曼与被告新疆锦秀春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不力孜·阿不都热合曼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31.39元,减半收取11,865.695元,由原告阿不力孜·阿不都热合曼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