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2民终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7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田京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南园区新华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24MA775DJ4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锦秀春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工业园区敬业社区南园区5号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0131344481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和田京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锦秀春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2021)新3223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56元,减半收取245.2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