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田京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2民终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7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田京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南园区新华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24MA775DJ4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锦秀春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工业园区敬业社区南园区5号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0131344481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和田京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锦秀春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2021)新3223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56元,减半收取245.2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