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京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锦秀春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新3223执保471号 申请执行人:和田京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MA775DJ4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锦秀春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巴格乡库木巴格村5小队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3MA77HAPA79。 法定代表人:马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和田京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锦秀春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3民初1729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执行。 该案申请保全金额1324249.13元,本院实际冻结被保全人新疆锦秀春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24249.13元。皮山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3执保471号案件保全完毕,此案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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