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新3223执保171号
申请保全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锦秀春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马洋,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被保全人新疆锦秀春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2)新3223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该案申请保全金额11635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185521.46元。***人民法院(2022)新3223执保171号案件部分保全,此案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