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锦秀春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5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玉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锦秀春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巴格乡库木巴格村5小队45号。 法定代表人:马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策勒县财政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策勒县英巴扎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锦秀春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春光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策勒县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32民终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康  建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宣  宣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复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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