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新疆锦秀春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01民初777号 原告: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该公司职员。 被告:新疆锦秀春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马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 原告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锦秀春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新3201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锦秀春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194818.96元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8.19元,由原告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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