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素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05执177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素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5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素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4月27日的租杂费2738856.84元及自2020年4月28日至材料还清之日按钢管0.015元/米/天、扣件0.01元/只/天计算的租金(钢管、扣件数量按第二项确定);赔偿违约金60000元,共计标的金额2798856.84元;如计付利息详见法律文书主文;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素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钢管411913.90米、扣件458429只;如不能按时悉数归还,按钢管15元/米、扣件6元/只计价赔偿;负担案件受理费14472元,执行费30388.5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营场所)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0年9月25日,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余额为0元,未予冻结及扣划。截止2020年9月25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余额为18.73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暂不宜扣划。 2、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车辆,车牌号为浙DQ××××。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车辆,车牌号为浙D2××××。上述车辆本院已委托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但暂未反馈未实际扣押。 3、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5、于2020年10月12日传唤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已在东方专栏网站发布了悬赏执行公告。 6、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1年3月11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素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05执17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继安 审 判 员 赵人杰 审 判 员 杨玉新
代书记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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