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1)浙06破申4号
关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移送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审查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决定书表明,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该院执行案件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征得申请人杭州萧山义桥镇云昌钢管租赁服务部同意后,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杭州萧山义桥镇云昌钢管租赁服务部作为破产申请人,在本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前,可以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杭州萧山义桥镇云昌钢管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准予杭州萧山义桥镇云昌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对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单卫东
审判员孙世光
审判员王晗莉
法官助理孙禾允
书记员虞悦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