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市新建***材厂、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店口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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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1执78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新建***材厂,住所地诸暨市姚江镇孙郭村萍溪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570540006。
法定代表人:张园萍。
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店口分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23幢05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9CX8C3M。
法定代表人:冯永新。
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575026574。
法定代表人:侯法明。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新建***材厂与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店口分公司、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1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店口分公司、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新建***材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店口分公司应向申请人诸暨市新建***材厂支付货款170421元及相应利息,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店口分公司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854元、执行费2484.1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店口分公司、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店口分公司、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店口分公司、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已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店口分公司、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3月15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店口分公司、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店口分公司、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新建***材厂,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店口分公司、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1执78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超
审判员周滨
审判员张方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