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华都国际纺织产业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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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终8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村。




法定代表人:侯法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水鑫,浙江法校(诸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赟,浙江法校(诸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华都国际纺织产业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鸿远路与建工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刘占鳌,经理。




上诉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暨华都国际纺织产业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11903号之一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丹丹


审判员楼小莉


审判员谢檬杰


二O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金世庆

书记员朱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