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人民法院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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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1执8305号
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侯法明。
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1刑初89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缴纳罚金20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亦委托诸暨市公证处对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下落以及名下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尽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均已查封,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2年3月10日,本案无执行款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1执83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继续执行或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滨
审判员周超
审判员张方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