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诸暨市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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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1执20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846247971R。
负责人:陈富。
被执行人:诸暨市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601845003。
法定代表人:赵敖娜。
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575026574。
法定代表人:侯法明。
被执行人:赵敖娜,男,1952年2月7日出生,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赵石新村清水潭**,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53年2月6日出生,住,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清水潭村**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赵方均,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诸暨市暨,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赵石新村清水潭**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诸暨市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敖娜、***、赵方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1民初8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以双方和解需长期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81执208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科梦
审判员赵晓妤
审判员陈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