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永捷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宁开发区新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8267-1号
原告:南京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1299007E,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铜井镇牧龙。
法定代表人:谈永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江苏永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烨,江苏永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82546464E,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甘泉湖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宝。
被告:南京江宁开发区新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16287123A,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竹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宝。
第三人:南京永捷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249801495Y,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经济开发区胜太路。
法定代表人:钱平。
原告南京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宁开发区新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永捷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京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南京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宁开发区新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并提供南京牧龙园林科技有限公司3000万元存款担保(户名:南京牧龙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账号:32×××76,金额:3000万元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京牧龙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存款30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