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撤5号
原告:南京江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东善桥集镇康宁巷。
法定代表人:娄家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星,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金匠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城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同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关路****楼**
法定代表人:史悦辉,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江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金匠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同悦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江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京江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