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海达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58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海达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357246678,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大龙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海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海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苏0982民初58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现因双方调解解决了纠纷,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海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