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海达机械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海达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海达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357246678,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海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7)苏0982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7000元及诉讼费975元、执行费、判决确定的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