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海达机械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海达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5835号 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海达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357246678,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同德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海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海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含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万元,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