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5835号
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海达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357246678,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同德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海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海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含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万元,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