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大丰市海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丰市海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丰市海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元于2019年5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982执800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如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