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2民初1754号
申请人:扬州大平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望月路373号4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市荟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588-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扬州大平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荟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大平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荟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荟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沙林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吉桃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