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2民初1754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泰州市荟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588-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昕,江苏法德东恒(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大平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望月路373号4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扬州大平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荟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苏1202民初175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泰州市荟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裁定冻结了泰州市荟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32×××77、中信银行81×××02、苏州银行51×××00、中国工商银行11×××25、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2×××48的银行账户,并查封了泰州市荟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不动产。被保全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供现金500000元作为担保,并已汇入本院指定银行账户,请求解除对上述已保全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泰州市荟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32×××77、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2×××48、中信银行81×××02、苏州银行51×××00、中国工商银行11×××25的银行账户及位于泰州市不动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沙林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