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远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别恒松、嘉善远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别恒松、嘉善远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6-09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善民初字第51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别恒松。
被告:嘉善远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中村里泽大道246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镇晋阳东路50号。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别恒松、嘉善远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传经本院通知,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仍不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