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你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朗基瑞兴振兴乡村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9362号
原告:成都你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668号1栋5层5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朗基瑞兴振兴乡村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滨河路二段8号水岸府邸.原乡56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你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朗基瑞兴振兴乡村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你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成都你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