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阳劲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德阳劲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德阳劲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36671.8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皓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