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执5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598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该案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6月16日将被执行人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4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执5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