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案号
(2019)川03民终17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云绮,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请求及理由
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9)川0311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在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泵业公司)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作,也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赔偿金。
案件事实摘要
2011年5月,**在胜达泵业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5年1月3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2016年2月23日,*****泵业公司提交《辞职单》,载明系自愿辞职。2019年4月,**向自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超过仲裁时效,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自劳人仲案[2019]81号仲裁裁决,驳回**的仲裁申请。2019年7月29日,**再次向该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争议焦点
**申请仲裁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
裁判结果及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在2016年2月23日***泵业公司提交了《辞职单》,该日即为仲裁时效期间起算之日。**至2019年才提起劳动仲裁,已超过申请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观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