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案号 (2019)川03民终17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云绮,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请求及理由 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9)川0311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在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泵业公司)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作,也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赔偿金。 案件事实摘要 2011年5月,**在胜达泵业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5年1月3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2016年2月23日,*****泵业公司提交《辞职单》,载明系自愿辞职。2019年4月,**向自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超过仲裁时效,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自劳人仲案[2019]81号仲裁裁决,驳回**的仲裁申请。2019年7月29日,**再次向该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争议焦点 **申请仲裁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 裁判结果及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在2016年2月23日***泵业公司提交了《辞职单》,该日即为仲裁时效期间起算之日。**至2019年才提起劳动仲裁,已超过申请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观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