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1450号
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天一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9号。
法定代表人:滕玉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慧,江苏尺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纬一路6号。
诉讼代表人:王爱国,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表人:戴文涛,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刘建中,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天一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天一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天一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天一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天一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大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