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破申63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范永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于2021年12月3日决定将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12月10日本院对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本院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称***作为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称其具有适格主体身份,且祺顺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4日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2800万元人民币,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纬一路**,经营范围为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中央空调销售;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另查明,本院现有被申请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2件,执行标的500余万元,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本院司法管辖辖区内,且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祺顺公司主张***不具备主体资格,其举证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现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惠芹审判员王海忠
审 判 员 邵 爱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徐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