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祺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执12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范永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本院在执行***与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891执127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海忠
审 判 员 周 丰
审 判 员 伏 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凤凤
书 记 员 徐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