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91民初3499号
原告:余惠进,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江苏祺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小康城纬一路**。
原告余惠进与被告江苏祺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2019年11月13日,原告余惠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惠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