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京03刑终581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男,53岁(1963年5月23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余×,男,52岁(1964年6月25日出生)。
原审被告单位江苏祺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小康城纬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控诉余×、江苏祺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京0112刑初55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余×、被告单位江苏祺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刑初55号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