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阳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2052扬州金阳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都区仙女镇昌胜建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民终2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金阳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路**。
法定代表人:王年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明,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都区仙女镇昌胜建材租赁站,住,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南吴村前进组**/div>
经营者:薛昌胜,194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祥,系薛昌胜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金阳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都区仙女镇昌胜建材租赁站(以下简称昌胜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1012民初5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1012民初50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扬州金阳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莉莉
审判员  韩 凯
审判员  袁海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沙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