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阳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327某某与扬州金阳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民初327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恒,扬州市广陵区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金阳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立,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李祝云,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姜堰市。
原告***与被告扬州金阳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李祝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并于2021年1月15日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江 媛
人民陪审员 李 晖
人民陪审员 薛丽娟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乐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