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24执恢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方圆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郑武追偿权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3民终29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圆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偿还方圆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2、郑武对该笔代偿款以其持有的长兴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中42.5%的股权价值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郑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郑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郑武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郑武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根据查询结果,2018年1月17日本院(2016)浙0324民初446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郑武名下持有长兴恒盛置业有限公司42.5%的股权;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C5××**、浙C0××**、浙CN××**、浙C0××**、浙C5××**汽车五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扣押;上述股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若查封到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另查明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审查阶段。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潘秀仁纳入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已查封,尚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郑武名下股权已冻结,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4执恢4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建勇
书记员 金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