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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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4执23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方圆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五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043550888。
法定代表人:**年。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建设大街与裕华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109730509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方圆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24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圆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8459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诉讼费1996元,执行费266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于2021年8月1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黄骅镇池庄中捷公路南的不动产【土地证号:黄国用(2009)172号】。
鉴于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因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已通知申请人方圆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于2021年9月17日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于2021年9月22日委托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黄骅镇池庄中捷公路南的不动产【土地证号:黄国用(2009)172号】的查封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方圆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4执23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