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方圆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光汇石油储运(舟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恢3618号 申请执行人方圆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园区大道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043550888。 法定代表人叶春年。 被执行人光汇石油储运(舟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司前街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683148767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方圆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光汇石油储运(舟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6942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0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执行案号(2020)粤0304执15964号,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结案申请书,称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二期支付款项,第一期支付6556935.52元,第二期支付9835403.26元,共计16392338.78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确认本案执行债权已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补交执行费77959.54元。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02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340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光汇石油储运(舟山)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 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6942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02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