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方圆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光汇油品码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恢3388号 申请执行人方圆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园区大道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043550888。 法定代表人叶春年。 被执行人舟山光汇油品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镇府路13号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683148783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方圆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光汇油品码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0268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6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8222437.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结案申请书称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一并缴纳。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0268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69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0268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69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执行长  *** 执行员  万 波 执行员  李 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恢3388号 申请执行人方圆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园区大道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043550888。 法定代表人叶春年。 被执行人舟山光汇油品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镇府路13号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683148783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方圆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光汇油品码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0268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6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8222437.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结案申请书称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一并缴纳。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0268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69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0268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69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执行长  *** 执行员  万 波 执行员  李 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