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703执保219号
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人)、
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申请人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标的为13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已将被申请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渤海银行成都锦江支行20398640710001390280100400030837、华夏银行11×××6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营业部602333902、中国银行成都晋阳支行12×××47、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堡支行10×××27_C300CNY、四川天府银行20×××24、20×××1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892501040005645、22818301040007928、中国工商银行23×××29、23×××15、44×××59、44×××60、23×××30账户予以冻结,以上账户均已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等法院予以在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因系农民工工资专用户等,无法冻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长城牌川A×××**号车辆予以查封(系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以上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至此,(2021)川1703民初3477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