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12961号
原告: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八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梦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燕,新疆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新疆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华清城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116号美林花源锦福格L座3单元1303室。
法定代表人:严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清城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经过与原告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燕联系,其称本案属于重复起诉案件,故放弃在本案中重复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龙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