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美洲、某某先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22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兴园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71601727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任美洲,男,生于1970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被执行人:**先,女,生于1971年9月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美洲、**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922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95856.4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于2020年11月6日、11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于2020年11月6日、11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且在射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不动产信息,未查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0年11月23日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于2020年12月7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5、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2月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