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民初672号
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中路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
被告:***,女,汉族,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
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2022年5月18日,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 晖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