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卫市金海岸休闲会所、宁夏天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502民初161号 原告:中卫市金海岸休闲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501MA76KYPPOM。 经营者:***,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宁夏天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6CFGW5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卫市金海岸休闲会所与宁夏天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卫市金海岸休闲会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免于缴纳。 审判员 王  小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