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卫市某某休闲会所、宁夏天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宁05民终1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卫市***休闲会所。 经营者:***,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天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双桥村6队026号。 上诉人中卫市***休闲会所(以下简称***会所)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天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酬公司)、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1)宁0502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书面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会所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天酬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天酬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代表***会所缺乏证据支持。**并非***会所法定代表人,其并未获得***会所的授权对外签订合同。天酬公司主张**代表***会所与其签订合同,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代表天酬公司在一份合同处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事实错误。***会所持有的《音响安装合同书》显示,乙方处仅有**签字,并未加盖天酬公司合同专用章。《音响安装合同书》双方各持一份,一审法院应将双方持有的合同进行校对综合认定事实,不能仅依据天酬公司提交的合同认定事实。2.天酬公司主张违约金、律师费缺乏依据。根据《音响安装合同书》第八条约定“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甲乙双方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之日起生效”,故该《音响安装合同书》未生效。天酬公司存在违约,其无权主张违约金以及律师费。天酬公司实际安装过程中,经常性存在话筒出现噪音、声音不稳定等诸多故障,经多次催告,天酬公司一直拒绝负责售后工作,甚至直接通过技术手段致使音响无法正常使用。依据《音响安装合同书》第三条第一款约定乙方负责系统安装、调试及相应的售后服务的内容,天酬公司应按照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因天酬公司违约,***会所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其维修好音响后支付下剩款项。 天酬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称,请求依法支持***会所的上诉请求。 天酬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会所、**立即向天酬公司支付货款27000元、违约金8100元(27000元×30%)、律师费3000元,共计381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会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1月23日,天酬公司(乙方)与***会所(甲方)签订《音响安装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监控设备及安装,交货地点为***会所,工期为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内容及方式:本合同总款项为人民币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款2万元,设备全部入场后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款2万元,设备全部安装后1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款5000元,剩余合同款5000元在2021年2月1日前付清,所有合同款项付清后,乙方将设备移交甲方使用,合同款项未付清前,设备的归属权由乙方所有;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的任何服务,并要求甲方支付未付款项30%的违约金;其他事宜: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代表***会所在合同甲方处签字捺印,**代表天酬公司在一份合同处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天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备并完成安装调试,***会所只向天酬公司支付设备款23000元,下剩设备款27000元至今未予支付。 另查明,2021年7月7日,天酬公司与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一份,约定天酬公司委托该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代理费3000元。后天酬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该律师所开具了金额为3000元的律师费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会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权利。本案中,***会所下欠天酬公司货款27000元至今未付的事实,有天酬公司**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在卷佐证,依法确认,***会所依法应向天酬公司承担继续支付拖欠货款27000元的责任。对于天酬公司主张***会所按照欠款金额27000的30%支付违约金的诉讼,因天酬公司未举证证明***会所违约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金额,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未付款项30%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依法调整为20%,故***会所应付天酬公司违约金为5400元(27000元×20%)。对于天酬公司主张***会所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元的诉请,因《音响安装合同书》中有明确约定,故予以支持。对于天酬公司要求**共同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一、***会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酬公司货款27000元、违约金5400元、律师费3000元;二、驳回天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会所负担343元,天酬公司负担33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一、二审中,天酬公司对**与***会所签订本案合同无异议。二审中经过询问,***会所、**均认可天酬公司为***会所安装音响设备、尚欠天酬公司音响设备款27000未付的事实,同时认为天酬公司安装的音响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一并予以处理。根据双方当事人一、二审**及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涉案《音响安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且天酬公司已经履行了为***会所安装音响设备的合同义务,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会所持有的合同是否加盖天酬公司印章不影响合同效力。天酬公司为***会所安装音响设备后,***会所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相应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会所向天酬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27000元,并承担违约金5400元及天酬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会所认为天酬公司安装的音响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因其一审中未提出反诉,不属二审审理范畴。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会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2元,由上诉人中卫市***休闲会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  金  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杜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 -1-